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       TSG R0003-2007 
  
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
第二条  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、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。 
第三条  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: 
(一)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、凸形封头(不包括球冠形封头),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; 
(二)筒体、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、奥氏体不锈钢; 
(三)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.6 MPa; 
(四)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; 
(五)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.5MPa•L,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•L; 
(六)介质为空气、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; 
(七)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-20℃,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℃; 
(八)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。 
第五条  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: 
(一)军事装备、核设施、航空航天器、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; 
(二)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(如压缩机缸体等); 
(三)危险化学品包装物; 
(四)灭火器; 
(五)快开门式压力容器; 
(六)移动式压力容器。 
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。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,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。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,不需要按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定期检验。 
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,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、检查并且记录存档,发现异常情况时,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。 
第四十五条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,如需继续使用的,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》进行定期检验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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